商标侵权行为: 1)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,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; 2)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,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,并足以造成误认的; 3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;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、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、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(如餐饮业的餐具等); 4)利用广告、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,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,并足以造成误认的; 5)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、工具、辅助设备、服务人员、介绍客户(消费者)等便利条件的;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、运输、邮寄、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。 郑州商标代理服务公司: 郑州明华**代理事务所,有一批业务精深且经验丰富的代理人,在郑州专利申请、转让许可、授权等方面有着过硬的知识基础,在服务企业过程中,能审时度势,综合分析技术较关键的要素,直至企业获得**授权。